线上股票杠杆开户 国富安颐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A,国富安颐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C: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号)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23年1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2023】209号文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3年9月11日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
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
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
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
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 6 个月。最短持有期限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
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 6 个月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
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在最短持有期
限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
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
换转出申请。
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6 个月内无法赎回或
转换转出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
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
本基金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
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
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
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
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
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
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进行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本基金可根据
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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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
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
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
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基金产生的相关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
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
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
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
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
和定性分析的方法,在预期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谨慎配置相对风险较低、投资价
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
核。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4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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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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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资人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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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的开放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
发布的公告为准)
管理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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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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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最短持有期限。即: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 6 个月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
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在最短持有期
限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
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
或转换转出申请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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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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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
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
司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法学博士。历任美国证券
交易委员会资深律师,富兰克林邓普顿集团多个高级职位(包括富兰克林邓普
顿实体及基金的董事职务),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
长及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麦敬恩先生目前在富兰克
林 邓 普 顿 担 任 多 个 顾 问 职 务 , 包 括 集 团 高 级 战 略 顾 问 , 同 时 担 任 Brin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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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tinations Trust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国海
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国寿富兰克林(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Lifestar
Holding plc独立董事及Sidara子顾问委员会成员。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历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理、财务部副经理、
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机关党委
书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部副主任(挂职),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良时期货有限
公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吴凌翔先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中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虹口区
人民法院书记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法务专员,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总行法律合规部法律顾问,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总经
理助理、总经理、风控总监兼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首席风险官,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10月更名为中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
风险官、风险管理一部总经理、代行风险管理二部负责人职责,国海创新资本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总
法律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
事。
董事张璟女士,管理学硕士。曾任韬睿惠悦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人才与
奖酬业务线咨询顾问,于2016年9月加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战略管
理部职员、战略管理部副总经理、战略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
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办公室副主
任、战略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国海创新
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
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董事余青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债
司、国债金融司、金融司任职,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
处长、副司长级干部;后历任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集团公司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兼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日本野村
证券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董事总经理,野村东方国际证券公司董事长。现任富
兰克林邓普顿中国区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富兰克林邓普顿私募基金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富兰克林邓普顿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方陈桂芳(Tiffany Hong)女士,工商管理学士,CPA。历任普华永道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高级经理,曾任富兰克林邓普顿的多个领导职务,包括
技术和运营首席行政官、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战略和规划高级副总裁、
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高级副总裁、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Jenny Johnson的首席行政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施宇澄(Charlie Y. SHI)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香港)公司独立董
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独立监事及莫比尔斯投资基金(伦
敦股票交易所上市基金)独立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笔克远东控股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公司另类投资外部评审专家。
独立董事过志英女士,中共党员,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会计师。
历任华晨投资投资经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发改委副处长,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
服务局处长、副局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管委会陆家嘴管理局副局长,
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战略部总经理。现任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
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并在中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景湖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似吾六依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兼职。
独立董事Maverick T. Wong先生,航空航天理学硕士,CFA。历任GIC特殊
投资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韩国技术投资公司美国办事处负责人,新加坡政府
投资有限公司私募股权部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常务董
事兼私募股权投资负责人,CBC 集团(即康桥资本)常务董事兼首席运营官、
顾问,Ecoline Solar Pte Ltd常务董事,Golden Gate Private Equity Inc.亚太区高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级顾问。现任ACON Investments LLC高级顾问,Sequitur Energy Resources LLC
董事,Heal Venture Pte Ltd高级顾问,SecuXPro Pte Ltd首席执行官,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郭晖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
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中国中化集团上海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经理,上
海信托登记中心(现改制为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营运总监、副主任等
职,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金融规建协调处副处长、地方金融管理办公室
副主任(主持工作)、综合发展创新推进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等职。现任上
海旌银投资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促进会秘书长,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并在上海晖宇商务咨询服务中心、抚顺市
踔远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兼职。
管理层董事徐荔蓉先生,经济学硕士,中级经济师, CFA,CPA(非执
业),律师(非执业)。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
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
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
理。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Tin Lai Yu)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
港)有限公司投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
有限公司亚洲区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
及产品发展部副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
部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富兰克林邓普顿
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太区产品策略部
董事。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
子公司)亚太区业务及产品策略负责人、亚太区销售业务首席运营官,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黄学嘉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中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邕州支行计划财务部助理业务经理,中国证券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副主任科员,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合规风控部副总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主任会计师、管理会
计部经理、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
理,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职工监事张志强先生,理学硕士,CFA。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件工程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高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
险控制部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
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
江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QDII投资总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
总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徐荔蓉先生,经济学硕士,中级经济师,CFA,CPA(非执业),律
师(非执业)。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季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计划财务处主任科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华东总部经理、高级经理,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
总监、总经理助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财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事业部董事总经理,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董事、助理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副总经理于意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CPA。历任上海银
行浦东分行国际业务部副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负责人,农
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监事及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子
公司监事,上海源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风控负责人、合伙人,光大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法律硕士,律师(非执业)。历任上海物
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李宁体育(上海)
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
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
书、高级法律顾问。
(五)首席信息官
首席信息官丁磊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武进制冷设
备有限公司技术部助理工程师,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OA事业部项目经理,深
圳市奥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项目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六)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李赛兰女士,法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历任北海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国际业务部业务主办、财务部经理助理、南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兼财务经理,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经理,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人员、上海圆明园路证券营业部财务经
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理。
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监事。
(七)基金经理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王晓宁先生,中央财经大学学士。历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研
究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助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主管、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及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助理、研究分析部副总经理。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任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分析部总经理,自 2013 年 7 月 30 日起任富
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9
月 23 日起任富兰克林国海健康优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理,自 2023 年 9 月 11 日起任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2 月 7 日起任富兰克林国海招瑞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4 月 22 日起任富兰克林国海恒兴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沈竹熙女士,长沙理工大学金融学学士。历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
员,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固
定收益团队执行副总经理,自 2018 年 5 月 26 日至 2021 年 7 月 21 日任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兰克林国海恒裕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1 年 6 月 29 日任富兰
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更
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
自 2018 年 9 月 8 日起任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11 月 19 日起任富兰克林国海恒博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3 月 2 日起任富兰克林国海鑫颐收
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9 月 11 日起任富兰克林国海安
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5 月 30 日
起任富兰克林国海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八)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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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徐荔蓉先生(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
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权益投资总监、基
金经理、职工监事);刘怡敏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徐成先
生(QDII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王晓宁先生(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叶斐先生(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九)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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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三)基金经理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取不当利益;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
包括以下内容: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的原因。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果。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
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时加以改变。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
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
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
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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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
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
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
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
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
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
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和《证
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其他销售
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
公司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
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
指导意见》的要求,公司及其他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
注重根据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
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者。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
品进行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
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
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者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
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
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
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
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
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
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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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
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
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
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
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
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
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
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
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核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
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和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
披露制度,能够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
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
信息披露的作业流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
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督察
长的聘任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督察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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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
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
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按照公司规
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
理工作开展情况。如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依法及
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7)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
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
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
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
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
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和公平交易管理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
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
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
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关联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
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
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公司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
交易的发生。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专户分别管理,公平对待。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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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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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
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
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
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足率 17.88%,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4.96%。
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
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
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214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保险资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
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 22 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
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
佳、科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
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
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
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
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
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
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
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
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
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
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
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年5月 “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
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
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
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
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
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
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
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
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
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
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
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
“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
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
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
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
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
“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
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
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
长,2012年6月起历任本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4月18日
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
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
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
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
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彭家文先生,本行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国民
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年9月加入本行,历任总行计划财
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零
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行
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本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
长。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
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
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
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
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374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
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
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
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
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
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
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
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
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
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
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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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
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
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
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
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
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
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
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
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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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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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王露易
联系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二)其他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31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 文雯
客服电话: 4001661188转2
公司网址: www.new-rand.cn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8号升龙广场3号楼2单元2127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8号升龙广场3号楼2单元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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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宋鑫
电话:0371-61777520
传真:0371-61777520
联系人:宋鑫
客户服务电话:0371-61777518
公司网址:www.hexinsec.com ;www.hexinfunds.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
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王玉、李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公司网址:www.luxx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孙博超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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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余翼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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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8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8654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3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 号 6 幢 22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 60195205
传真:021 61101630
联系人:张仕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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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85712195
联系人:李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 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 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 马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 https://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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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http://www.zz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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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xincai.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电话:021-20700800
联系人:马烨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 座3层
法定代表人: 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 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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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联系人:郑经枢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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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保威
联系人:李丹
电话:136012649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
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
单元18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6549499
传真:0755-26920530
联系人: 李鹏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2-888
公司网址: http://jfzin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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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联系人:赵旸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 https://danjuanfunds.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 黎静
电话:021-68609600-5952
传真:86-21-33830351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
公司网址: www.zocaifu.com/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电话:021-38909613
传真:010-59013828
联系人: 王茜蕊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 www.wanjiawealt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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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 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许梦园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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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726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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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彭洁联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21-68498507
传真:025-83387254
联系人:刘蓉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联系人:魏熠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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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电话:15006172037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庞芝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 www.glsc.com.cn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王宁基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 www.zts.com.cn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电话:029-87211668
联系人:张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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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
层及第04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95532/400 600 8008
传真:0755-82026792
联系人:李宇乐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 600 8008
公司网址: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郭元媛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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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施益媚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 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 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137-5252-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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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科
传真: 010-85632773
电话: 010-85632771
联系人: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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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机构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电话:021-38555610
传真:021- 68883050-5610
联系人:肖燕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至20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俞伟敏
联系人:张晓阳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于2023年1月30日经中国证监
会【2023】209号文件注册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9月7日,本次募集的净销售额为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261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
算,本基金在募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209,536,823.59 份,利息结转的基
金份额为 95,552.30 份,两项合计共 209,632,375.89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
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3年9月11日生
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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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非港股通交易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6 个月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
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规则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
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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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对于尚未满足最短持有期限要求
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者转换转出
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
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五)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
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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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
顺延,若为故障导致,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出。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其他销售机构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
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本
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
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其他销售机构网点的基金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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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金额的限制。基金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无最
低赎回份额限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也无最低份额限制。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
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一)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二)赎回费率
投资人需至少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满6个月,在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内不
能提出赎回申请,持有满6个月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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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该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
申购金额(元,A) 1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0.80%
申购费(C=A-D) 79.37
净申购金额(D=A/(1+B)) 9,920.63
申购份额(=D/1.2000) 8,267.19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60元,可得到49,212.60份C类基金份额。
(四)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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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假设
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
元。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八)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九)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十一)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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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
内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
内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
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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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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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
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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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
告或者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三)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
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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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
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
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
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取得登记费;
(二)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三)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
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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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
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
起不得少于20年;
(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
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五)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六)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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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控组合风险及考虑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追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
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0%-30%,港股通标的股票最高投
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地区政策、证券市场流动性、大类资产相对
收益特征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遵守大类资产投资比例限制的前提下进行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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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配置,对基金组合中股票、债券、短期金融工具的配置比例进行调整和
优化,平衡投资组合的风险与收益。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策略,注重投资组合的安全边际,以
合理的价格买入优质资产,在严控回撤的前提下,力争稳健收益。
估值合理:考虑不同行业和公司的特性,纵向比较历史平均估值水平,横
向比较国际同类型公司估值,综合研判,以合理估值买入优质上市公司股票;
成长性较高:通过行业景气度、企业商业模式、上下游议价能力、突破和
革新潜力、管理团队等多方面衡量企业向上成长空间,并密切关注企业成长空
间的可达性;
盈利能力较强:重视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分析,从资产质量、业务增长、
财务结构、利润水平、盈利构成、现金流特征、盈利可预测性等出发,关注具
备领先优势、盈利质量较高、盈利能力较强的上市公司。
可持续性和增长性:聚焦增长确定性和持续性较好的行业和板块。同时,
注重企业盈利,关注投资企业 ROE、现金流、成长持续性和估值性价比;
治理结构良好: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管理团队经验丰富,公司发展战
略清晰的上市公司。
(三)港股通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
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人(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基金可根
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四)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
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分析,从而选择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进行投
资。
(五)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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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
用 风险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
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通过对 GDP、CPI、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指标进行深入的研
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
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
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久期配置。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
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
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所指信用债是指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金
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
发行的次级债券等企业机构发行的非国家信用的债券及资产支持债券,下同),
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
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
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本
基金投资于 AAA 信用评级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 50%,投资于
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比例不超过信用债资产的 50%,本基金不主动投资于信
用评级为 AA 级以下(不含 AA 级)的信用债。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主
要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可以结合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信用评级进行综合认定。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符合上述投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信用债可交易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
至比例要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可转换债券赋予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的权利,投
资者可能还具有回售等其他权利,因此从这方面看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应等
于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和可转换债券自身内含的期权价值之和。本基金在合理
地给出可转换债券估值的基础上,尽量有效地挖掘出投资价值较高的可转换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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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债券
属性和权益属性,其中债券属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
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权益属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
股票价值以及发行人作为股东的换股意愿等。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
投资价值、可交换债券的债券价值以及条款带来的期权价值等综合分析,进行
投资决策。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考量宏观经济走势、支持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资产池结
构、提前偿还率、违约率、市场利率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
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
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
风险暴露程 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
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七)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股票组合的实际情
况及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合适的期
货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
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
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
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四、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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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5% +恒生指数收益率 ×5%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80%
本基金采用恒生指数与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主要是因为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是香港市场存在历史最
长久的指数,是反映香港股票市场表现最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指标,适合作为本
基金港股投资的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
的指数,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
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此外,沪深 300 指数编
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
的相关度。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计算,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精确性。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
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
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
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
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会面
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
六、投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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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
运作体系。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
策机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讨论与投资相关的事务,并对重大投资
决策做出决议。
(二)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分析部的研
究支持下,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
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
求。
(三)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
负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四)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基金
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基金
投资承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内。
八、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0%-30%,港股通标的股票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
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
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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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
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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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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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三)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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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2024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4,607,836.00 5.61
其中:债券 75,343,105.13 91.74
资产支持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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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361,336.00 4.4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1,246,500.00 1.66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607,836.00 6.13
本基金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票投资明细
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元)
(股) (%)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
债
可转债(可交换
债)
债券投资明细
数量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张) (元)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权证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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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股票组合的实际情
况及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合适的期
货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未持有国债期货。
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外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本基金截至2024年3月31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阶段 长率 ① -③ ② -④
准差 率 准差
①
② ③ ④
-2023 年 12 月 31 -0.33% 0.08% -1.04% 0.17% 0.71% -0.09%
日
-2024 年 3 月 31 0.58% 0.11% 0.41% 0.19% 0.17% -0.08%
日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阶段 长率 ① -③ ② -④
准差 率 准差
①
② ③ ④
-2023 年 12 月 31 -0.44% 0.08% -1.04% 0.17% 0.60% -0.09%
日
-2024 年 3 月 31 0.38% 0.11% 0.41% 0.19% -0.03% -0.08%
日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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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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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
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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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1)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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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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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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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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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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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
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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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若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的,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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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四)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
裁费和诉讼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八)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十)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
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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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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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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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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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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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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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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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时;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九)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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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本基金
在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
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
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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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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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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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
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
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
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
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
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二)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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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
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
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
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有关费
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
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
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
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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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
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
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
部分对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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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其他销售
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
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一)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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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
括: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
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
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
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转
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
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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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
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
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
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
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
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
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或转换
转出;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
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6个月内无法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风
险。
(1)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
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
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
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港股通
标的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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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
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发生单个开
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1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
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前述“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
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摆动定价、暂停基金估值、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
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
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
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
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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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
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
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
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
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
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
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A股市场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
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
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
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
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
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
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
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
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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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
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港股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
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于当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交易日;
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
险;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
常情况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
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市场,基于两地市场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
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
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
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A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
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
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
则;同时与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
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
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退
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
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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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存在若干交易限制,该等限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本
基金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所持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资
产估值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以及现行的港股通规则调整所带来的相应风险。
(5)基金资产投资港股标的比例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
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
额申购确认日的6个月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
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或转
换转出;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
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6个月内无法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风
险。
资产支持证券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
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本基金将结合定量
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在预期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谨慎配置相对风险较低、
投资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
(五)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
凭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
证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
动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基金产
生的相关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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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
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其他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其他销售
机构担保收益,其他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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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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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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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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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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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
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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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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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 C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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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
低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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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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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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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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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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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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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
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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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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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
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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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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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一期 A-13 栋三层 306 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注册资本:2.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50 年
电话:(021)38555555
传真:(021)68880983
联系人:施颖楠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 号文、
银复(1987)86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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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
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
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0%-30%,港股通标的股票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
的 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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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0%-30%,港股通标的股票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
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
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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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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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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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
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
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
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
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
划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和本协议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
书》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
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
构”)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
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
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
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银行,书面通知应加
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
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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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
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
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
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
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
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
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
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
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
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
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
款,基金托管人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人行查询
查复的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时回复查询
查复。因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
担。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
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
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
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
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
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
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
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
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
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
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
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
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
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
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
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
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
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
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
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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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
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整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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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
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
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人开立并管理。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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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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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
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
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
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
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
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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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对外公布。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
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
编制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
少于 20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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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
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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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兼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的
运营部门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
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汇总和
储存并管理基金的所有认购、申购和赎回信息,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
过户登记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二、信息服务
单。认购交易的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选择月度短信对账单。我司将在每期结束后的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投资者发送
基金账户对账单。本公司提示,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基金投资者,须
在开户成功后与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4007004518(免长途费)、
整无误后,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
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四、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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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我们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
应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
开信息。如果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五、客户服务中心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服
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交易确
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座席服务
(节假日除外)。
公司官网及微信公众号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智能客服服务和每周5
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在线人工服务(节假日除外)。
公司官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
台。注册登录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
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以修改个人账户资料,
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或提交投诉和建议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
微信公众号:搜索“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微管家”或“ftsfund”
六、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公司官网留言、在线服务、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
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七、服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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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金(国富安颐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金(国富安颐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金基金合同;
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金托管协议;
金招募说明书;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投资基金延长募集期的公告;
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基金(A类)参加部分销售机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告提示性公告;
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告提示性公告;
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告提示性公告;
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 号)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注册文件
(二)《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三)《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四)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兰克林国海安颐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线上股票杠杆开户